各部门、单位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了让全校教职工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,享受改革红利,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一、请各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每位教职工于2023年12月31日前,可通过网页版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采集信息这两种方式来确认本人2024年应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(扣除信息没有变化的仍需自行确认)。
二、相关操作请查阅下方链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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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张颖
联系电话:3196068
财务处
2023年12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