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审计反馈意见,现将核算报销做如下提示:
一、核算单据时间问题
1.维修验收单需注明验收日期。
2.材料领用单需注明领用日期。
3.合同需要注明签订时间。
二、采用学校对公转账支付的,收款方须为单位公户。
三、因存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,建议不再使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,目前学校已接到过曲阜税务局的多次预警。
四、创收取得的非财政性资金分配按《济宁学院非财政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》(济院政字〔2019〕68 号)执行,可从财务处网站下载中心里下载《济宁学院创收收入分配申请表》,填写后,送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。
财务处
2024年11月6日